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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相关文件及解读汇集

言税
2024-08-27
一、文件
(一)2019年以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 失业保险条例
  4.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20号)
  5.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保缴费基数)
  6. 人社部发〔2014〕103号(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8. 人社部发〔2016〕36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9. 人社部发〔2017〕14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10. 人社部发〔2018〕25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11.  财税〔2018〕95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12. 财税〔2018〕94号(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13. 国发〔2018〕18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二)2019年以来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1)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打个比方,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 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注:社保费的实际缴费金额等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乘积,因此降了费率就是降低了缴费金额。但由于这次降低的是单位缴纳的统筹费用,所以就直接效果而言,对用人单位影响很大,对不同参保人个人的影响力度的程度不同。
对单位参保人个人:由于个人缴费费率没有动,和从前一样,还是8%,所以就费率而言。对在单位参保的个人没有直接影响。
对灵活就业参保人个人:单位缴费费率可由20%将至16%,意味着灵活就业个人最高也可减轻4%的缴费负担。由于灵活就业个人要承担含单位统筹费用的全部费用,所以这次降低单位统筹费用,也会惠及灵活就业人员,会同样享受到降低单位缴费部分的红利。
以北京地区为例,原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为19%,这次将为16%,降低了3%,因此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费率也可以同步降低3%了。
对企业:明显减轻缴费负担,原来缴费费率为20%的单位,最高可减轻4%的费率,力度很大。较大幅度地节省了人力成本,盘活资金,可以投资,可以扩大再生产。
对国家:缴费负担的降低,可以促进企业提高参保率,利于社保制度建设。企业资金的盘活,可以促进国家经济振兴和发展。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4.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7.《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第二条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9.《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规定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解读
  1. 国新办举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有关情况吹风会
  2. 5月1日起,你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
  3. 社保政策有啥新变化?你关注的这15个问题税务总局今天解答了
  4. 社会保险费怎么降?国务院定了这些配套措施
  5.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5月1日起实施!权威解读来了
  6. 李克强总理: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
  7. 国务院常务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10. 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答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热点问题
  11.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2期)
  12. “税务讲堂”详解社保费减免流程(附完整视频)
  13. 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近期关注的10个社保费减免热点问题解答
  14. 2021年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所有省份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15. 国务院明确:这些行业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16.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17. 5月2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预计今年缓缴3200亿元。将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扩大至所有困难参保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加大扩岗补助等支持。
  18. 失业保险稳岗返政策有哪些新调整?企业如何享受?权威回答来啦
  19. 失业保险基金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21. 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操作指南(20220802更新)
  22. 《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电子书来了
  23.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三、原创文章

关于社保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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